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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娃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148号

 

被告人陈某娃(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73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娃多次去往**市**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娃去至**市**镇**村**网吧伺机作案。趁被害人邓某生熟睡之机,陈某娃偷走邓的1部苹果牌手机(约值1040元)及现金约1000元。得手后,陈某娃携赃逃离现场。

(二)2017年12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娃去至**市**镇**网吧伺机作案。趁被害人廖某荣熟睡之机,陈某娃偷走廖的1部vivo牌手机(约值480元)。得手后,陈某娃携赃逃离现场。

(三)2018年3月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娃去至**市**镇**网吧伺机作案。趁被害人欧某云熟睡之机,陈某娃偷走欧的1部小米牌手机(约值500元)。得手后,陈某娃携赃逃离现场。

(四)2019年2月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娃去至**市**镇**路**网吧伺机作案。趁被害人杨某强熟睡之机,陈某娃偷走杨的1部vivo牌手机(约值600元)。得手后,陈某娃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2月3日9时许,被害人杨某强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14日14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区**镇**大道**号出租楼**房将被告人陈某娃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书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 邓某生等被害人的陈述, 代某磊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娃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娃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娃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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