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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宝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1034号 

被告人陈某甲宝,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宝因赌博输钱萌发诈骗他人财钱的想法,于2019年**月**日13时许,驾驶摩托车到达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在被害人李某甲龙的住家,骗称自己系该村村书记的儿子,以办理“老人金”需要缴交手续费等借口,诈骗被害人李某甲龙(1941年9月份出生)、李某甲怀(1938年8月份出生)、黄某某莲(1953年6月份出生)人民币共4500元。

二、被告人陈某甲宝于2020年**月**日14时许,到达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神仙沟被害人李某乙(1955年4月份出生)的住家,骗称自己系该村村书记的儿子,以上门帮忙办理“老人金”需缴手续费和帮忙办理身份证需要费用等借口,诈骗李某乙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甲宝于2020年**月**日13时许,驾驶摩托车到达普宁市军埠镇东桂村被害人王某甲(1934年12月份出生)、马春玉(1935年3月份出生)夫妻俩的住家,骗称自己系该村村书记的儿子,以村要办理“老人金”需缴交手续费为借口,诈骗二名被害人人民币共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户某某;2.证人王某乙、方某某辉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块,补充材料6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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