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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家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村,捕前住本村,务农。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望都县**乡**村**饭店酒后和被害人陈某乙发生争执,后打斗,打斗过程中,陈某甲将陈某乙左手拇指咬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霞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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