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望都县**乡**村**饭店酒后和被害人陈某乙发生争执,后打斗,打斗过程中,陈某甲将陈某乙左手拇指咬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光霞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