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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号。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8月30日被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1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号**宿舍**栋**梯**室的卧室内,容留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

2.2020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号**宿舍**栋**梯**室的卧室内,容留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

3.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号**宿舍**栋**梯**室的卧室内,容留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查获,主动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9317号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 婕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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