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城南街道新华南路96号福安市公共交通公司公寓楼603单元,户籍在福安市**镇**街**号。2005年5月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戒毒四个月;2006年3月份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劳教戒毒一年三个月;2009年6月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7月12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7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7月6日至10日期间,先后四次在其位于福安市城南街道新华南路96号福安市公交公司公寓楼603室的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缪某某(已行政处罚)以注射方式吸食海洛因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缪某某吸食海洛因毒品。
2、2019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缪某某吸食海洛因毒品。
3、2019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缪某某吸食海洛因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海洛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34页,检察卷壹册8页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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