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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乡***村****号。2008年1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某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在其家门口无故殴打在其家门前路过的同村村民陈某某;

2020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到其同村村民董某某家中,无故殴打董某某;

2020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村无故殴打同村村民陈某甲;

2020年10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其家门口无故殴打路过的同村村民丁某甲;

2020年10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殴打丁某甲之后,又到同村村民陈某乙家院子中,无故殴打陈某乙;后陈某乙的儿子陈某丙从屋内出来询问情况,被告人陈某与陈某丙厮打起来,之后又追打到同村陈某丁家中,被告人陈某手持在陈某丁家中拿到的两节棍将陈某丙打伤。经鉴定,陈某丙左脚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董某某、陈某甲、丁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付秀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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