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综合检查站辅警,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孙奕、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发泄厌世情绪,欲通过劫持人质被警察击毙实现轻生目的。2020年1月23日19时许,陈某甲酒后在北京市延庆区肯德基二店内,持刀抵着就餐的高某某(女,28岁)脖子将其劫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西餐刀;2.书证:案发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谷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聂志霞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西餐刀2把。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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