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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79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廖某甲在南安市**镇进展石材厂内,因工作纠纷发生打架后被工友拉开,被告人陈某到该厂厨房找到一把菜刀,欲再找廖某甲打架未果,遂持菜刀挟持廖某甲的儿子廖某乙(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并以使用菜刀前段戳廖某乙后背、菜刀刀面拍打廖某乙头部的方式,胁迫廖某甲。廖某甲待被告人陈某情绪平复后将廖某乙拉走。期间,王某某报警,后南安市公安局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及廖某甲、廖某乙带至石井成功医院处理检查伤口,并于同日17时30分许口头传唤被告人陈某至石井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7月23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廖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户籍信息、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南安市成功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彭某某、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廖某乙、廖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伤情照片、尿检笔录等笔录;

8.接受证据清单、现场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莹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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