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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2003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岫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4时30分许,具有吸毒史的被告人陈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南侧的技工学校附近,因无钱付车费便进入周某某经营的**店内,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周某某索要五元钱付车费,遭到周某某拒绝后陈某某操起椅子将店内麻将机砸坏。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在场,便持刀威胁、恐吓李某某,逼问其是否是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公安局南门公安派出所副所长董伟的妻子,在李某某因害怕承认是董伟妻子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出口不逊并用攥着折叠刀的手击打李某某头部太阳穴数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某因此受伤住院治疗。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陈某某砸坏的雀欢麻将机配件价值人民币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李某某的住院病历、岫岩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人口信息表;

3.证人周某某、田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关丽丽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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