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平(自报),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2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村**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日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平伙同刘某琼(另案处理)去至**市**镇**坊**号铺水果摊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陈某平看风和掩护,刘某琼扒走被害人蔡某仪的1部苹果牌手机(价值约4000元)、被害人钟某婷的1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720元)。得手后,陈某平二人逃离现场。
(二)2018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平伙同刘某琼去至**市**镇**村**市场**路**街**号**商店门前路段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陈某平看风和掩护,刘某琼扒走被害人周某宛的1部苹果牌手机(价值约2600元)。得手后,陈某平二人逃离现场。
2019年3月1日15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区**路**号**单元**房将被告人陈某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蔡某仪等被害人的陈述,陈某秀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平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人刘某琼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6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平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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