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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文化,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栋**单元**室。20**年**月**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年**月**日释放。20**年**月**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左右,被告人陈某以开茶叶店的名义租用赣县区梅林镇客家文化城风情街“高八度KTV”旁的一栋三层民房用于开设赌场场所,并购置*台麻将机、*台空调等设备。一个月后,黎某某(另案处理)参股入赌场,陈某和黎某某平分赌场台费收益。该赌场以麻将为工具,打**元至2**元不等一个子的“上下”冲关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每2小时为一槽,抽取4**元至8**元不等的台费;同时以扑克牌为工具,以1**元押底打“梭哈”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按每*小时为一槽,抽取12**元的台费。该赌场自20**年**月开始至20**年**月关闭期间,抽头渔利达**余万元,参赌人员累计达4*人左右,陈明共非法获利**万元,黎学亮非法获利**万元。

案发后,陈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退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累犯、自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院印)

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陈明现羁押在赣州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册,光碟*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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