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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光头”,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址惠来县溪西镇溪南管区北直七巷34*2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3月中旬至6月中旬期间,先后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陈某乙(另案处理),每次由陈某乙分出其中一部分毒品供两人一起吸食。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相遇后一起到陈某乙租的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里宅村“蓝天公寓”二楼一房间,将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800元贩卖给陈某乙。

2. 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点二楼一房间,将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700多元贩卖给陈某乙。

3. 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流沙第四小学附近一楼房陈某乙租用的仓库内,将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800元贩卖给陈某乙。

4.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仓库内,将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800元贩卖给陈某乙。

5. 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仓库内,将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800元贩卖给陈某乙。

二、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晚,在普宁市军埠镇莲莲坛村“假日公寓”303号房内,贩卖人民币300元某某0.8克的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同月22日,李某某因吸食后头疼,认为毒品纯度不够要求退货。23日,陈某甲到惠来县隆江镇凤光村,向某某外号“老林”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重约3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于17时某某,携带毒品到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入住“假日公寓”303号房间,当天晚上与李某某在该房间内换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甲身上被查获毒品可疑物2小包净重共计1.8克,陈某甲持有的一个香烟盒被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31.8克,李某某身上被提取到交换完成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7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从陈某甲处查获3包某某33.6克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李某某身上查获0.7克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线索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移交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前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块,补充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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