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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承包的内江市城南新区乐贤三社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装修工程竣工,至2020年4月共计拖欠22名农民工共计76900元工资。之后,被告人陈某采取不接电话、换手机号、不露面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且在内江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催收协调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的情况下,仍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民工工资欠薪案件调查报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泥工班组主体工程劳务协议书、领款单及现场收方记录表、民工欠薪明细表、限期改正指令书及现场张贴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邓祥金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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