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9月15日到贵州**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会计、出纳兼办公室文员。2019年11月底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贵州**有限公司资金93.151145万元人民币在手机QQ上赌博,至今不能退还公司。陈某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到贞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系贵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虎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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