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明知岳明辉(另案处理)实施犯罪仍然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500780********)供岳明辉使用,并收取每个月人民币一千元至一千二百元作为报酬。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胡某某在晋江市**街道青华社区青华南区484号委托朋友刘某某帮忙购买口罩,被微信账户“Hero”骗取购买口罩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经查,该笔定金由被害人胡某某委托朋友谢雷转入贵阳市南明区御翔日用百货经营部的对公账户后,其中的人民币27746元再转入被告人陈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3月6日10时许在福建省仙游县大济镇龙坂村坪陈19-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银行流水及开户信息、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资金流向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辨认岳明辉笔录、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红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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