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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楼**村**。2019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提供他人的微信及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帮助一名微信昵称为“懒洋洋”的女子收取陌生人的转账款项,并从中获利。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张铃铃(另案处理)的微信账号替微信好友“懒洋洋”收取了被害人王某的2笔转账款项,分别为人民币4444元、8888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庙前路12栋702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舒韵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光盘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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