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9********,水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5月14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酒吧一条街微熏小酒馆,酒后和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纠纷并撕打。在撕打结束后,陈某回到其出租房内携带菜刀和长剑再次来到微熏小酒馆,用菜刀将高某某砍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龙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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