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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陈鹏陈某,男,1990年5月1日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00501091436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东坡管理处矮岭村62号1室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村**号**室,住新余市渝水区尚品国际小区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曾因犯抢夺爆炸物罪,2012年3月15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鹏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23时许,在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沿江路新余市渝水区**路尚品国际B栋楼下,因停车之事,被告人陈鹏陈某与被害人李佳伟李某某发生打架,之后各自离开。

2020年5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鹏陈某与李佳伟李某某在尚品国际B栋一楼大厅相遇,陈鹏陈某上去用拳头殴打李佳伟李某某,导致双方扭打在一起,被他人劝开后,陈鹏陈某持木棍追上乘出租车准备离开的李佳伟李某某,李佳伟李某某不下车,陈鹏陈某用木棍从车窗伸进去戳打李佳伟李某某,致李佳伟李某某的右手掌骨折。经鉴定,李佳伟李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鹏陈某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中山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彭鹏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佳伟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鹏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鹏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鹏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鹏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鹏陈某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鹏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鹏陈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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