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2017年4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1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佟某某等人一同到唐山市丰润区十二小区巴塞罗那酒吧唱歌。之后陈某某与酒吧服务员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某殴打了服务员。酒吧老板武某某报警后拽住陈某某不让其走。被告人陈某某遂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及厮打。巴塞罗那酒吧隔壁森林烤吧饭店老板谷某某及饭店服务员李某某等人也上前与陈某某等人发生厮打。被告人陈某某从隔壁鸭脖店抢过一把剁骨刀,将谷某某砍伤,致其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顶骨骨折,上唇裂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华
(院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病例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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