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滕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滕州市**镇***村因宅基地纠纷与同村村民陈某甲、陈某乙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陈某甲、陈某乙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陈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柴某某、吕某某、陈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述,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聪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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