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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街**号**内与刘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甲将刘某甲推倒在地,并用脚踢对方腹部,致使刘某甲右侧第6、8肋骨骨折。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甲身份信息、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刘某乙、吴某某、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到案经过;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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