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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明、郑某生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7〕765号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乌鬼”,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0********,汉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郑某乙西某某厝70号。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2017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经预谋后,于2017年5月3日8时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广场北门出口处,趁被害人陆某某停放电动车后没有锁车头锁就离开现场之机,盗窃被害人陆某某的一辆松某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经预谋后,于2017年5月4日22时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广场北门出口处,趁被害人李某某鑫停放电动车后没有锁车头锁就离开现场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鑫的一辆麦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三、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一名外省男子(不知姓名,在逃)经预谋后,于2017年5月7日7时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广场北门出口处,趁被害人庄妙玲停放电动车后没有锁车头锁就离开现场之机,盗窃被害人庄妙玲的一辆杉菱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四、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经预谋后,于2017年5月7日16时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广场北门出口处,趁被害人高某某娜停放电动车后没有锁车头锁就离开现场之机,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娜的一辆远程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及放在电动车后尾箱内现金人民币1700元。

五、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7日23时某某,步行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广场北门出口处,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电动车后没有锁车头锁就离开现场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电动车(无法估价)。

六、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经预谋后,于2017年5月10日8时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广场北门出口处,趁被害人余某某停放电动车后没有锁车头锁就离开现场之机,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七、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郑某甲经预谋后,于2017年5月11日8时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兰花广场东门门口处,趁被害人蒋某某波停放电动车后离开现场之机,盗窃被害人蒋某某波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盗窃现场视频截图、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涉案电动车发票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盗窃现场视频资料;2.被害人陆某某、李某某鑫、庄妙玲、高某某娜、王某某、余某某、蒋某某波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2017年9月14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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