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陈某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622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现住江西省宜丰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明在宜丰县城北路农贸市场对面的一福利彩票店门口看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打牌,因酒后多言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明用福利彩票店内拉卷闸门的钢筋棍钩击打了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受伤,经宜丰县光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刘某某入院记录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明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5582****;
移送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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