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到陈某宁位于潮南区两英镇仙新村老爷宫附近的“振龙炖品”店打砸店内的桌椅等物品,后陈某宁向公安机关报警。接报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两英派出所民警郑某丹、周某某至现场处警,在调查过程中,赶到现场的被告人陈某甲脚踢陈某宁的裆部导致后者受伤倒地。民警郑某丹、周某某见状依法准备将陈某甲带上警车,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一直暴力反抗,辱骂并殴打民警郑某丹、周某某。在被告人陈某甲家属的要求下,民警同意家属先将被告人陈某甲带至家中醒酒后再配合调查。当日23时许,民警郑某丹、周某某至陈某甲的家附近准备将其带至仙新村治保会处理该事件,过程中陈某甲再次暴力反抗,对民警郑某丹、周某某进行辱骂、手打脚踢,导致郑某丹受伤。后增援民警曾某某奇、黄某某铭及辅警李某甲、李某乙茂等人到场控制陈某甲并将其带回两英派出所审查。
经鉴定,郑某丹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周某某、黄某某铭、李某甲、李某乙茂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陈某宁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自述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陈某宁、陈某丙、蔡某惠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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