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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_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0********,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彭州市*******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7********,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3********,四川省新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区**镇****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先后偷渡出境至缅甸国。2020年6月,上述四人经商议决定返回中国。6月27日,上述四人乘车至中缅边境,然后徒步从小路进入中国境内。6月28日3时许,上述四人行至中缅边境201号界碑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物证照片;3.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人员轨迹信息等;4.证人阿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7.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钊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5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查获的手机等物品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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