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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号,住湖北省钟祥市****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71********,回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邀约被告人丁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湖北省荆门市至当阳市、谷城县,寻找年纪较大且住房较为偏僻的孤寡老人为作案目标,谎称做工程,有电线等设备需要寄存在被害人家中,每天可以给被害人几十元钱作为报酬,以此换取被害人信任。随后陈某某以赶人情、支付工人工资需要整钱而自己只有零钱为由,请求被害人换钱。待被害人拿出整钱后,陈某某将零钱交给被害人清点,趁被害人清点零钱之际,用事先准备的假币将被害人的真币调换,随后佯装接电话说不用换钱了,将掉包后的假币还给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在现场配合陈某某,转移被害人注意力。陈某某、丁某某共同作案4起,盗得被害人人民币8100元。陈某某、张某某共同作案1起,盗得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当阳市**镇**村**组汪某甲住处,二人采取零钱换整钱、假币掉包的手段盗走汪某甲现金1500元。

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当阳市**镇**村**组曹某某住处,二人采取零钱换整钱、假币掉包的手段盗走曹某某现金2000元。

3.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当阳市**镇**村**组唐某某住处,二人采取零钱换整钱、假币掉包的手段盗走唐某某现金2300元。

4.2020年4月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至当阳市**镇**村**组向某某住处,二人采取零钱换整钱、假币掉包的手段盗走向某某现金2300元。

5.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至谷城县**镇**村**组李某某住处,二人采取零钱换整钱、假币掉包的手段盗走李某某现金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邱某某主动为陈某某退赔5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的家属赵某某主动为丁某某退赔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币、摩托车等物证及照片;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社会救助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汪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甲、曹某某、唐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采用假币换真币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新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现取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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