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56********,汉族,文盲,无业,住本市建邺区**家园**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建邺区**号**队)。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03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村**组**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相约驾驶陈某某的皮划艇至潜洲岛上,后陈某某、万某某两人使用鱼竿、翻板钩、鱼饵组成的捕鱼工具,再由万某某操作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的方式进行捕鱼。截止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采用上述方法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10尾,经称量共计重量为92千克(经鉴定,上述渔获物于2020年2月27日在南京地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392元)。因水产品不易保存,上述10尾水产品已被销毁处理。
2020年6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抓获归案,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3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万某某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395178****)、万某某(1395185****)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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