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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丘某某等2人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3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坊**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3508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将本案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21时30分许,长汀县公安局馆前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李某某,辅警沈某某、肖某某、赖某某等工作人员,在执勤回所途经长汀县**镇**村**路马坪路口桥头烧烤店门口时,发现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饮酒后驾驶粤******小轿车。执勤民警立即依法对驾驶员丘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及酒精检测,当事人丘某某拒绝接受检查。这时,丘某某的朋友丘某某、陈某某两人上前以抓扯、阻拦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对驾驶员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民警多次警告,丘某某、陈某某两人仍以抓扯、推搡、阻拦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辅警沈某某左手手腕被抓伤,民警王某某的反光背心被撕坏。经长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丘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审查起诉期间仅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民警所穿被撕坏反光背心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长汀县公安局馆前派出所民警出警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陈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河坤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1367002****),陈某某(1351008****)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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