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严某某赌博案)_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4月23日,将本案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2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二人多次组织赌博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多地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收庄风的方式从中渔利,非法获利共计8000元以上。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东侧空地上以纸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抽庄风的形式从中渔利2500元以上。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阳菜场北面空地上以纸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抽庄风的形式从中渔利500元以上。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阳村常台高速桥下方兴虹路南侧以纸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抽庄风的形式从中渔利2000元以上。

4、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村**埭**号东面空地上以纸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抽庄风的形式从中渔利1000元以上。

5、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埭**号门前空地上以纸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抽庄风的形式从中渔利2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邱某某、金某甲、徐某某、杨某某、金某乙、李某乙、朱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8000元以上,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

                        检察官助理:沈孙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