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已判决)纠集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原陵县**村邢某某经营的**厂内,随意殴打被害人邢某某,经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付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相风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06925****;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35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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