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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31998********,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乡**村**组。2020年9月4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7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26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酒后在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与肖家河北街交汇处,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彭某某、覃某某、欧某某等人发生不快,陈某某、任某某对何某某等人实施追打,并对彭某某驾驶的一辆福特“野马”汽车进行打砸,造成何某某头部、覃某某大腿、欧某某头部受伤;福特“野马”汽车前引擎盖、副驾驶玻璃、前挡风玻璃及车身等多处受损,维修结算费用35827.47元。经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福特“野马”汽车因人为毁坏造成的损失中等价格为人民币7906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0月29日,被害人彭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予以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彭某某赔偿4万元,被告人任某某的亲属代其向彭某某赔偿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陈某某、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致相当,不再区分主从犯;因该二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具有他人代为赔偿、取得谅解及初犯、无劣迹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适用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陈某某、任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原红旗

2020年12月18日 

                              书  记  员 张志鹏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联系电话:01379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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