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吸砂船船主,居住地及户籍地池州市东至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中**8”船船主,居住地及户籍地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从事浮吊过驳作业,居住地芜湖市三山区**园**栋**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市三山区**街道**村**路**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3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从事浮吊过驳作业,家住芜湖市三山区**街道**村**路**幢**号。2019年9月6日因饮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3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況下,合谋、分工合作在长江干线安庆段水域禁采区、禁采期内二次盗采江砂牟利。具体盗采江砂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9月1日夜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指使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吸砂船、王某乙(另案处理)操作采砂设备,伙同“中**8”船主、被告人任某某在长江干线东流陈吉洲水域盗采江砂3749.98吨。被告人任某某现场支付砂款6万元给被告人陈某某。
2. 2019年9月6日夜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指使徐某某驾驶吸砂船、王某乙操作采砂设备,伙同被告人任某某在上述水域盗采江砂。被告人任某某现场支付砂款5万元给被告人陈某某。次日凌晨2时40分许,装载江砂的“中**8”船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第三方称量确认查获的江砂为3194.5吨。该江砂经公安机关提样后,委托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砂样2019年9月7日的市场零售价为每吨41元。查获的江砂价值人民币130974.5元。安徽**拍卖有限公司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查获的江砂进行公开拍卖,江砂成交价为303477.5元,扣除拍卖佣金15173元,余款288304.5元已移交公安机关。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9年9月3日夜晚被告人任某某将盗采的江砂3749.98吨船运至长江干线芜湖裕溪口水域,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明知“中**8船”所载的江砂为犯罪所得,仍以每吨74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转售他人,并于次日支付给被告人任某某砂款2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家属已将赃款26万元退回检察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清单、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崔某某、袁某某等证词;
3. 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察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合作,在长江禁采区水域、禁采期内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转售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转
2020年5月 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联系电话:1525536****,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805537****,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785694****;
2.案卷材料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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