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村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受雇于胡某某(在逃),根据胡某某的指示,由被告人伍某某负责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集贤村新贤街47号一楼仓库将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包拉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瑞边村良兴经济社13号一楼仓库,再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挑货和通过物流发货销售。直至2019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瑞边村良兴经济社13号一楼仓库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起获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包1123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11400元,在陈某某身上起获其作案用的小米手机一台,在伍某某身上起获其作案用的OPPO R17手机一台、钥匙一串;后公安机关利用伍某某身上起获的上述钥匙打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集贤村新贤街47号一楼仓库卷闸门,起获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包822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38100元)。
经查证,上述起获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包中,型号40780的销售价格为150元,型号44151、型号40391、型号40421的销售价格均为160元,故对该四种型号的假包以上述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其他八种型号的假包仍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故涉案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包共计价值人民币256144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伍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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