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街道**社**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和吕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禅城区**路**村**巷**号房内以帮助被害人田某某办理网络贷款为由,并以此为由获取了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网银密码等信息,在“捷信”、“京东白条”、“招联金融”等APP上,以田某某的身份信息贷款人民币48300元后,秘密将上述所有贷款分别转入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的微信或支付宝上。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删除了被害人田某某的联系方式,并与被告人佐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车票返回云南曲靖。2020年1月4日,昆明铁路公安处曲靖北站派出所民警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望海新区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等人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年4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8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肖 倩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佐某某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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