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平,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前科:何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6被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何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何平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何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中午,陈某某将若干冰毒、麻古疑似物交给何平,让其对外贩卖;何平遂将毒品进行了分装,并于当日下午17时许在内江市市中区桂湖街门口的公路上将价值300元的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2020年9月24日,公安民警先后挡获嫌疑人陈某某、何平,并从何平身上查获冰毒、麻古疑似物共计12包。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12包毒品疑似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0.25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07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何平的供述;
4.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和何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志坪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何平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2册,散页2张,光盘4张,换押证2联,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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