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某前与韦某某发生不正当婚外关系,后双方发生感情纠纷。2019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到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韦某某的住家门口叫喊并按门铃。韦某某母亲即被告人林某某遂到住家门口,持一扫把要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后双方争抢扫把。韦某某弟媳即被告人陈某某闻讯到场,抢过扫把后殴打被害人黄某某一下。后韦某某妻子即被告人何某某也闻讯到场,用手拉扯被害人黄某某的头发并将其拉倒在地,后用手扇打被害人黄某某的脸部。被告人陈某某遂坐在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上,后与被告人何某某、林某某用手脚共同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致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体多处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并取得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双侧眶部、前颈部、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左大腿划伤,左侧第7、10肋骨骨折;其左侧第7、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骆某某、彭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植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款物: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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