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街道**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0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14日、2010年7月4日、2012年8月10日、2013年1月25日分别因吸毒被晋江市公安局、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四日、十日、十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1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路**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街道**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庄某某、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3次(分别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和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和自2020年2月1日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6年3月份以来,李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以晋江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名,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并于2016年10月开始,通过陈某某(已判刑)经营的晋江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三明**金融技术外包有限公司向汽车金融公司承揽业务,插手**融资等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充当“执法队”,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他人车辆。该组织实行公司化运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众多,形成了以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庄某某、张某某及田某某、沈某某、黄某某、余某某、汝某某、赵某某、严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一般成员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由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人向**等公司承揽催收业务,先后通过泉州市公安局原民警刘某某(已判刑)、晋江市公安局协警许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使用本人或他人名下公安数字证书(PKI)非法获取车辆行动轨迹等信息,由李某某亲自组织或指挥骨干成员张某某等人,到福建省各地采用GPS跟踪、尾随撞击、拦截围堵、控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车主车辆。该组织雇佣严某某负责统计组织成员的收车、扣车、工资情况、预支经费等日常事务,制定在收车过程中要随时向上层汇报,服从现场带队人员指挥等纪律要求。为便于管理组织成员,李某某建立了“**”微信群,将组织主要人员拉进微信群里直接发号施令。2017年4月份,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查处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四处作案继续犯罪。
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公司为名,接受**等公司的委托非法收取客户车辆,向**等公司领取报酬,借此大量聚敛钱财至少人民币1455831.64元(币种,下同),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经济保障。在经济实力的支持下,该组织成员不断扩充,实力日益增强,进而支撑其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该组织为其成员发放工资或收车抽成、提供租房居住等手段笼络成员,并为其成员提供作案经费及作案工具,在其成员在收车过程中出现意外积极提供帮助及费用。
该组织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自2016年3月以来非法收取被害人的车辆至少200多辆,致部分被害人轻微伤,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至少5181条,不仅给被害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而且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创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通过长时间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收车活动,在福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全国各地许多从事车辆按揭、抵押业务的公司纷纷慕名前往,寻求该组织出手解决债务纠纷。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2月9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庄某某及 “龙某某”等人在福建省莆田市辖区,强行收取一辆车牌为粤******汽车。
2.2017年2月10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庄某某及赵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漳州市辖区,强行收取被害人谢某某的闽******雪弗兰汽车。
3.2017年2月13日下午17时许,由陈某某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庄某某等人在福建省仙游县**道**村路口路段,采取拦截围堵、制造事故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颜某某驾驶的闽******号咖啡色轩逸汽车(车主林某某。
4.2017年2月14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庄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村**路段,采取拦截围堵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闽******号银灰色别克凯越汽车。
5.2017年2月17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庄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永安市区**桥到永安**的路上,采取拦截围堵、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连某某驾驶的闽******号黑色宝马车740汽车。
6.2017年2月23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等人在晋江市一娱乐会所停车场,采取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颜生伟欲驾驶的闽******号黑色奔驰汽车(车主沈某某)。
7.2017年2月23日,李某某指使陈某某、何培庆、皇某某及赵某某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辖区,强行收取被害人彭某某的闽******号北京牌汽车。
8.2017年2月23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及赵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强行收取被害人罗某某的闽******号名爵牌汽车。
9.2017年2月23日,由陈某某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庄某某、张某某及余某某等人在福建省霞浦县辖区,强行收取被害人林某乙的浙******号标致汽车。
10.2017年2月25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及余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强行收取被害人蔡某某的闽******号比亚迪牌汽车。
11.2017年2月25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张进灯及余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强行收取被害人吴某某的闽******号比亚迪牌汽车。
12.2017年2月26日下午,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及余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附近路段,采取拦截围堵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闽******号黑色天籁汽车。后被害人杨某乙被迫额外支付拖车费、停车费等共计7000多元才将该车取回。
13.2017年3月8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及赵某某在福建省惠安县**镇**路上,采取驾车拦截逼停、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闽******号白色现代朗动汽车。
14.2017年3月9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及赵某某等人在福建省长乐市辖区,强行收取被害人尹某某的贵******号风神汽车。
15.2017年3月10日,由陈某某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等人在福建省闽侯县**镇**公交站附近路段,采取拦截围堵、强拉硬拽等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闽******号白色标致301汽车。
16.2017年3月14日,由陈某某提供收车资料,后由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及赵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德化县辖区,强行收取被害人赖某某的闽******丰田牌汽车。
17.2017年4月25日,李某某指使被告人何某某及张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福建省福清市辖区,强行收取被害人陈某乙的闽******号东风雪铁龙牌汽车。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皇某某、陈某某先后在晋江市**街道**社区、晋江市**街道**社区**公寓**室、晋江市**街道**社区**路福利彩票店二楼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福建省石狮市**路**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庄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车辆贷款合同、授权委托书、抓获、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林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庄某某、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结伙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庄某某、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皇某某、庄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在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了;对被告人何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在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皇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在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在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人陈某某、何某某、皇某某、庄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十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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