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于2020年3月2日一同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老猴街村委会天生桥山月亮顶上坟。11时30分许,陈某某在祖坟墓龙前,用打火机在铁桶内点燃纸钱,陈某某、何某某均在桶内烧纸钱后,何某某用茶水倒入铁桶内用于灭火。二人未仔细确认桶内的火是否熄灭就离开墓龙,未完全熄灭的纸钱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合计38.540公顷,其中有林地23.308公顷,灌木林地11.293公顷,未成林地0.004公顷,非林业部门主管的林地3.935公顷。
陈某某、何某某在现场积极救火,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并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日陈某某、何某某主动分别向老猴街村委会赔偿造林赔偿款1万元、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铁桶等物证;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收据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姜赵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23余公顷、过火灌木林地11余公顷等,其二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资料、电子卷宗等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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