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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住泉州市安溪县**乡**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二人乘车从福建省安溪县到毕节七星关城区,通过上家提供的电话号码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每拨打一个电话获人工费2元。2020年8月3日至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驾车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周边、千溪乡、小坝镇等地拨打电话号码约630个。其中,号码为15541981376的电话在2020年8月10日12时许,自称是上海奉贤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以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漆某某人民币6000元;号码为13238747608的电话在2020年8月6日10时许,自称平安惠普公司员工以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漆某某、陈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诈骗电话63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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