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农场**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系被告人陈某某丈夫,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光农场**队**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利用抖音等社交网络软件,发布加微信送游戏皮肤等虚假信息,利用多个微信账号虚构“白富美”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大转盘抽奖活动,并能中苹果手机、高额现金返现等大奖,同时编造他人中了大奖的虚假信息,虚构一个稳赚不赔的骗局,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作弊软件控制抽奖结果,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最后邮寄给被害人劣质的化妆品,以此骗取了本市雨花台区的被害人张某某、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害人王某某、江西省景德镇市的被害人周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通过该手段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105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已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进账流水、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均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农场**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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