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自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陌陌”社交软件上认识王某某,双方在聊天过程中,王某某提出向何某某购买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何某某遂表示同意,经双方协商,每粒MDMA片剂的价格为500元,王某某表示要购买1000元。尔后,被告人何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让其帮忙找毒品贩卖给王某某。接着,王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700元毒资给何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了200元给何某某作为购买毒品的车费。何某某收到王某某的毒资后,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某购买毒品,转账15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车费。2019年12月8日,为获取利益,陈某某联系钟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钟某某转账300元,钟某某向陈某某交付一袋毒品疑似物。陈某某拿到毒品疑似物后分成两小包,陈某某将其中的1小包毒品疑似物送到海口市龙华区**商务宾馆**房间贩卖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陈某某,双方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王某某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疑似物,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疑似物,扣押了陈某某持有的两部手机,扣押何某某持有的一部手机。
经海南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毒品疑似物检出右美沙芬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三部、毒品疑似物两小包;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称量、取样、搜查、扣押等笔录和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锐
检察官助理:罗新
2020 年6 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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