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寮**号。因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3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1月23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何某乙、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宁远县**街**栋**室设立网络赌博平台推广工作室。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在明知其从事的工作是为网络赌博平台发展赌客的情况下,仍长期供职于该工作室,为该赌博平台吸引大量人员参与购彩赌博。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加入该网络赌博团伙,从事网络赌博平台推广工作,从中非法获利119600元。被告人何某甲于2018年1月加入该网络赌博团伙,从事网络赌博平台推广工作,从中非法获利50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于2018年10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宁远县公安局已将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的非法获利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勘验、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李某某、何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参与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云芳
检察官助理:袁蔚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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