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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 08 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负责驾车接应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村农贸市场内,盗窃得被害人谢某某放于婴儿车后兜内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VIVO牌X27手机一部,后销赃并分赃挥霍。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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