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余某某等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松桃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曾因介绍他人卖淫,于2019年7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

上列三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捕,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经预谋,到晋江市**街**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只一辆自行车(无法估价)。

2.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经预谋,到晋江市**路**排**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自行车(无法估价)。

3.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经预谋,到晋江市**镇**村**路**号一楼大厅盗走被害人蔡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王野”牌摩托车。

201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并扣押到上述被盗车辆发还相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车辆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只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