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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余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铁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乐园**餐厅员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村**号(**村),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甲、余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余某乙在中国**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职业技能训练段(以下简称**训练段)职工宿舍内,因私人纠纷被掌掴。张某某(另案处理)获知该情况后,打着帮余某乙讨要说法的名义,插手该纠纷,安排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甲于7月11日至13日期间,召集余某乙十余名亲友聚集在**训练段大门口,采取拉横幅,用淤泥、树枝、油桶、集装箱堵路的方式将进出**训练段的唯一通道堵死,并对**训练段摆渡汽车、私家车、食堂采购用车进行拦截、破坏,阻扰教职员工、外宿学员进出和进行人身威胁,导致**训练段正常教学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余某乙通过此事获得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分别于2019年5月8日、5月9日经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堵路照片、集装箱照片、接处警信息登记、协调会签到表、致歉函、调解协议书、学员培训情况说明、外事接待情况说明、账户信息及银行流水、付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吴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郭某某、魏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吴某某、魏某某、徐某某、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王某乙、左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堵路、谈判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甲、余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教学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甲、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判处被告人余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  黄晓敏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现均 

      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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