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侯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侯哥),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镇**玩具厂对面**楼**房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多次在乐昌市**大道**商贸城在建工地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至次日6时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侯某某从围墙洞口爬入,在乐昌市**大道**商贸城在建工地的左边空地,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铁制建筑扣件6袋,非法获利500多元。   

二、2019年9月29日18时至次日6时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侯某某从围墙洞口爬入乐昌市**商贸城在建工地,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铁制建筑扣件9袋,非法获利900多元。   

三、2019年10月13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侯某某从围墙洞口爬入乐昌市**商贸城在建工地,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铁制建筑扣件14袋,非法获利98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北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