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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侯某某等4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安徽省阜阳市********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侯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董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乡**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尹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侯某某、董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董某某、尹某某三人受陈某某所托从**驾车前往**帮其接收一批鹦鹉和鹩哥,在接到鹦鹉和鹩哥后,三人于2月11日驾车将鹦鹉和鹩哥运送回**,途径**至**路段时被梁河边境检查站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运送的鹦鹉72只、鹩哥196只。经鉴定,该196只鹩哥为国家三有动物、该72只鹦鹉是亚历山大鹦鹉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物种,价格共计人民币17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侯某某、董某某、尹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董某某、侯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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