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7********,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房**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4********,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某、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俸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12月5日、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1日),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以蔡某某、俸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双江自治县内寻衅滋事,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为替罗某某讨债,纠集蔡某某、俸某某驾驶车辆在双江自治县***门口将正在骑车经过的赵某某拦截,强行将赵某某掳上车,蔡某某用放于车内的匕首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赵某某脸部受伤,后陈某某将车开至双江自治县滨河大道路边,陈某某、蔡某某、俸某某三人把赵某某拉出车外,陈某某使用原先蔡某某殴打赵某某的匕首殴打赵某某的头部,俸某某、蔡某某也一起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赵某某受伤。赵某某因为害怕再被打,从包内拿出5600元钱给陈某某,陈某某见赵某某受伤,便返还了500元钱给赵某某当医药费,后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分给蔡某某1000元钱作为酬劳。
2.2017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为替罗某某讨债,多次电话、短息联系李某甲,催促李某甲归还所欠罗某某的赌债,并要求李某甲在本金是10000元的基础上,归还20000元,恐吓如若不归还,将采取暴力手段向李某甲讨债,并到李某甲家中寻找李某甲,李某甲由于害怕,让其熟悉陈某某的李某乙帮忙说情,最终商定还款16000元。在3月的一个中午,陈某某电话联系李某甲后,让被告人蔡某某到双江自治县**村**组路边和李某甲索取现金16000元。
3.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因帮被告人罗某某在向赵某某、李某甲讨债一事中与被告人罗某某关系恶化,于2019年1月27日晚酒后纠集万某某、李某丙到双江自治县沙河乡“**二手车行”罗某某住所,让万某某将罗某某叫出门外,其对罗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罗某某轻微受伤后逃离现场。
4.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双江自治县偶遇被告人张某某,便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到沙河乡**组做客,在喝酒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听同村的南某某讲起自己的不幸经历后,邀约张某某到沙河乡**道,索要欠债,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予张某某200元辛苦费。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马某某家与马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并对其实施殴打,致使马某某人身及家中物品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害人李某丙前来劝架,张某某便从马某某家院子捡得一根柴块,打向李某丙,李某丙将柴块抓住抢掉并将张某某推出门外,后陈某某用柴块将李某丙右手无名指打伤,在马某某报警后,陈某某、张某某才从马某某家逃出,二人还捡起门口处的砖头砸向马某某家大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丙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5.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陶某某将自己的轿车损坏不赔偿为由,纠集被告人蔡某某、俸某某等人,前往陶某某家找陶某某要钱,当行至沙河乡**村**寨文化室路口时,将正准备驾车外出的陶某某拦下,陈某某捡起旁边一根柴块对陶某某车窗玻璃进行打砸,后陶某某在驾驶位内持枪向外开枪,陈某某、蔡某某、俸某某等人闻声受惊逃离现场。
二、2018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以1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伽某某购买其盗窃所得的一辆价值为163800元人民币的灰色大众速腾轿车,后将该车以加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一辆金杯车置换转销给吴某某,获利赃款30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以30000元人民币价格向伽某某购买其盗窃所得的一辆价值为445000元人民币的黑色奥迪A6轿车,后将该车以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吴某某,获利赃款20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于2014年聘请张某甲为其建房,按照谈好的价格,应该在房子建造完成后付给张某甲107777元人民币。后蔡某某付给了张某甲53000元人民币的工程款,以房屋建造有问题为由,至今未将剩余尾款53000元人民币付给张某甲。张某甲多次进行讨要,蔡某某以房屋问题推拖,张某甲提出如果房屋有问题可以进行修缮返工,但蔡某某拒绝。2016年6月的一天早上,张某甲的妻子再次去讨要工钱,蔡某某妻子杞某某以房屋漏水为由,拒绝给钱。当日下午,张某甲带齐工具准备去修缮,但遭到拒绝,期间在蔡某某家中的陈某某对张某甲进行恐吓,致使张某甲至今未敢再次索要欠款。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22时30分在双江自治县**房路口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俸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9时15分在沙河乡**村**组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5月6日8时05分在沙河乡**村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9时0分在其居住的勐勐镇**房**幢**单元**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8时40分到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六十四张;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三十组书证;
3.证人李某丙、万某某等四十七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李某甲等七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俸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辩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手机取证分析报告、光盘二十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俸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以被告人蔡某某、俸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以低价收购被盗窃的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俸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50000元人民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