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十堰市*甲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镇,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湖北**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73******** ,汉族,大专文化,*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十堰市郧西县**镇,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 。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路**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路**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党某甲、夏某某、霍某某、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夏某某、霍某某、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左某某”身份证通过中介人王某某在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十堰市*甲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甲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左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以*甲公司名义在与其他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十堰*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十堰*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十堰*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十堰*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十堰*己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公司)、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十堰*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湖北*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十堰市*壬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壬公司)等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265655.14元,税额合计487060.2元,进行抵扣税款487060.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2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另处理)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霍某某等人介绍,*甲公司为*丙公司虚开5张税额合计72657.26元、价税合计500053.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445****、0445****、0445****、0445****、0445****,对应的税款数额分别为16165.74元、16491.22元、16559.74元、16622.56元、6818.05元)。十堰市*丙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茅箭区国家税务局申报了进项税认证抵扣税款72657.26元。案发后,*丙公司已退缴税款72657.26元。
2.2017年2月2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另处理)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黄某甲(另处理)应被告人夏某某要求,为其经营的*乙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黄某甲、肖某某(另处理)介绍,*甲公司为*乙公司虚开7张税额合计9****.99元、价税合计68216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846****、0846****、0846****、0846****、0846****、0846****、0846****,对应的税款数额分别为16998.13元、14871.14元、14847.04元、14720.2元、14645.59元、14523.34元、8512.55元)。*乙公司按价税合计8个点(8%)支付给黄某甲54573.2元人民币,黄某甲按7.5个点支付给肖某某51000元人民币,肖某某按5.5个点支付给陈某某。十堰*乙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99117.99元。案发后,*乙公司已退缴税款99117.99元。
3.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2月28日,*甲公司与*丁公司(另处理)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被告人霍某某、周某某(另处理)等人介绍,*甲公司为*丁公司虚开5张税额合计72673.01元、价税合计500160.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524****、0389****、0389****、0845****、0845****,对应的开票日期分别为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28日、2016年12月28日,对应的税款数额分别为14532.24元、14548.80、14517.27元、15256.64元、13818.06元)。十堰*丁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72673.01元。案发后,*丁公司已退缴税款72673.01元。
4.2016年9月28日,*甲公司与*子公司(另处理)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陈某某为*子公司虚开2张税额合计29060.06元、价税合计20000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445****、045****,对应的税款数额分别为15984.07元、13075.99元)。十堰*子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申报了进项税认证抵扣税款29060.06元。
5.2016年7月22日,*甲公司与*戊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人介绍,*甲公司为*戊公司虚开2张税额合计27051.79元、价税合计99714.6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366****、0366****,对应的税款数额分别为14747.86元、12303.93元)。陈某某按5个点(价税合计5%)卖给蒋某某,蒋某某以7个点卖给*戊公司林某某。十堰*戊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茅箭区国家税务局申报了进项税认证抵扣税款27051.79元。案发后,*戊公司已退缴税款27051.79元。
6.2016年8月26日,*甲公司与*己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黄某乙、孙某某介绍,*甲公司为*己公司虚开3张税额合计48402.05元、价税合计3331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某21300元卖给孙某某,孙某某以7个点23300卖给*己公司黄某乙。十堰*己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茅箭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48402.05元。案发后,*己公司已退缴税款48402.05元。
7.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5日,*甲公司与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人介绍,*甲公司为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3张税额合计36369.11元、价税合计2503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价税合计6个点(6%)支付介绍人15000元人民币。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36369.11元。案发后,**机电公司已退缴税款36369.11元。
8.2016年10月28日,*甲公司与十堰*庚工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人介绍,*甲公司为十堰*庚工贸有限公司虚开3张税额合计43593.67元、价税合计30002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堰*庚工贸有限公司按价税合计6个点(6%)支付介绍人18000元人民币。十堰*庚工贸有限公司当月已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43593.67元。案发后,*庚公司已退缴税款43593.67元。
9.2016年12月27日,*甲公司与湖北*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人介绍,*甲公司为湖北*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虚开2张税额合计29074.91元、价税合计200103.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按价税合计7个点(7%)支付给介绍人14000元人民币。湖北*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于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29074.91元。案发后,*辛公司已退缴税款29074.91元。
10.2016年9月28日,*甲公司与十堰市*壬工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人介绍,*甲公司为十堰市*壬工贸有限公司虚开2张税额合计29060.35元、价税合计20000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堰市*壬工贸有限公司按价税合计6个点(6%)支付介绍人12000元人民币。十堰市*壬工贸有限公司已于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29060.35元。案发后,*壬公司已退缴税款29060.35元。
二、被告人党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经被告人党某甲介绍,十堰市*癸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丑工贸有限公司为十堰市*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1386298.65元,税额合计186898.1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25日,经被告人党某甲、朱某某(另处理)等人介绍,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虚开6张税额合计80813.63元、价税合计556187.6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026****、0026****、0026****、0026****、0026****、0026****)。何某某往党某甲妻子杨某某的农行卡转款手续费33371元。十堰*子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80813.63元。
2.2015年11月24日,经被告人党某甲介绍,十堰*丑工贸有限公司在为*子公司虚开3张价税合计3466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104****、0104****、0104****,对应的税款数额分别为16745.00元、16915.00元、16711.00元,合计虚开税额50371元)。何某某往党某甲妻子杨某某的农行卡转手续费20800元。十堰*子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50371元。2016年3月*子公司把此3张从*丑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016年1月22日,经被告人党某甲介绍,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虚开4张价税合计3834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039****、0039****、0039****、0039****,对应的税款数额分别为16976.95元、15256.41元、12495.73元、10990.43元,合计虚开税额55713.52元)。何某某往党某甲妻子杨某某的农行卡转款手续费27626.4元。十堰**工贸有限公司已在当月在十堰市张湾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税款。2016年*子公司把此5张从*丑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55713.52元。
案发后,*子公司已退缴税款156923.3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上交非法所得120000元,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上交非法所得99117.99元,被告人党某甲主动向侦查机关上交非法所得81797元,被告人霍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上交非法所得550元,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上交非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党某甲、夏某某、霍某某、梁某某户籍证明资料、税务抵扣证明、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搜查等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党某甲、夏某某、霍某某、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党某甲、夏某某、霍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夏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党某甲、霍某某、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党某甲、梁某某、霍某某、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7109****
2.被告人党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4217****
3.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278****
4.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7176****
5.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572****
6.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7.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8.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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