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与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乙(另案处理)四人在本市金湾区**镇**路**烧烤工厂店吃宵夜喝酒,酒后四人在该店门口聊天时,遇被害人文某某与其女友周某某在不远处的路口吵架,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甲因不满文某某敲击路牌发泄,与文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冲突,文某某拿起自己的拖鞋扔向对方,陈某某、全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四人遂上前将文某某围住对其实施殴打,其中林某甲、林某乙持砖块对文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陈某某脚踢、用手机对文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全某某则围住、指骂被害人,并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追打劝架的被害人的朋友彭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办案说明等相关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现场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相关量刑情节,建议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智慧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十张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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